非法持有枪支弹药 杨克宁被判16年
经审理查明,2003年至2023年,被告人杨克宁利用担任四川省阿坝州壤塘县委书记,阿坝州委常委、政法委书记,阿坝州政协主席,阿坝州委副书记、州长,四川省政协党组成员、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,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、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,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223万余元。此外,2008年至2010年,杨克宁还非法获取枪支、弹药存放于住处,情节严重。
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人杨克宁的行为构成受贿罪、非法持有枪支、弹药罪,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,非法持有枪支、弹药情节严重,均应依法惩处,并予数罪并罚。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,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,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非法持有枪支、弹药事实和绝大部分受贿事实,其非法持有枪支、弹药罪构成自首;认罪悔罪,积极退赃,受贿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大部分追缴到案,具有法定、酌定从轻、减轻处罚情节,依法可以对其受贿罪从轻处罚,对非法持有枪支、弹药罪减轻处罚。
此次案件的宣判,不仅彰显了我国司法机关对贪腐和非法持有枪支、弹药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,也再次提醒广大党员干部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,坚守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的底线。同时,该案也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公正与严肃,对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安全具有重要意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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